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05********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06民初799号
案号
(2020)豫0306执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借款本金199.75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29日至2022年5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9‰计算;2022年5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4.85‰计算;利息应扣减被告已支付的4000元);暂算至2020年10月31日拖欠利息为318995.75元。二、被告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辉对前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辉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永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059元,由被告韩永刚、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2-08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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