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84********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4民初3957号 |
案号 |
(2021)浙1024执1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骄借款本金 6 0 0 0 0元,并支付利息(从 2 0 2 0年 5月 2 1日起按月利率 1. 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 3 7 2元,公告费 3 5 0元,合计 1 7 2 2元,由被告方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