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治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24********7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21民初89号
案号
(2018)川0121执1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治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华电先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二、驳回原告四川华电先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被告蒋治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7-05
发布时间
2018-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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