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治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524********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21民初89号 |
案号 |
(2018)川0121执1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治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华电先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二、驳回原告四川华电先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被告蒋治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发布时间 |
2018-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