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8民初5239号 |
案号 |
(2021)渝0118执1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渝0118民初5239号一、由被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支付贷款本金548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5日的利息9812.45元、罚息11638.66元;二、由被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 548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6 月 6 日起按年利率 6.9%上浮 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利以 9812.45 元为基数,从 2020年 6 月 6 日起按年利率 6.9%上浮 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向-5-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500 元;四、被告罗正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79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罗正富负担(此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罗正富于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直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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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正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6790743190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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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凤凰二街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