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秀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025********3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524民初727号 |
案号 |
(2021)云0524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524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告罗银芬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5000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归还5000元至2019年10月15日止。二、由被告李秀芹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5000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归还5000元至2019年10月15日止。三、由被告段秀琼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3000元,定于2019年8月15日前归还4000元,从2019年9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归还4500元至2019年10月15日止。四、由被告杨红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9000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归还3000元至2019年10月15日止。五、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六、如四被告未按确认内容履行义务,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一并申请执行。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罗银芬负担170元,被告李秀芹负担170元,被告段秀琼负担150元,被告杨红梅负担100元。(原告已退费,四被告未缴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