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初518号 |
案号 |
(2019)闽0521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借款本金8 292 685.63元,并按HT90702301400049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杜泽云、杜种桂、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胡有德、张泉溪、泉州三宏化纤有限公司、苏清阅、苏承沙对被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杜泽云、杜种桂、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胡有德、张泉溪、泉州三宏化纤有限公司、苏清阅、苏承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 569元,由被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泽云、杜种桂、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胡有德、张泉溪、泉州三宏化纤有限公司、苏清阅、苏承沙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有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06628363765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