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481民初4153号 |
案号 |
(2017)浙0481执3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金平、金美华归还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本金399911.7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26日为30883.73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金平、金美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实现债权费用22500元。(3)被执行人金强、海宁金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诉讼费6920元,执行申请费669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发布时间 |
2017-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