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0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1023民初258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萍应从2 0 16 年5 月1 日起按照每人每月4 0 0 元的标准向原告戴烨、戴子浩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 2法0 3 0月3 1 日付清当年抚养费。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