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23********09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1023民初258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8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萍应从2 0 16 年5 月1 日起按照每人每月4 0 0 元的标准向原告戴烨、戴子浩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 2法0 3 0月3 1 日付清当年抚养费。印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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