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晏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2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23民初321号 |
案号 |
(2021)川0923执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何晏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风雷款项183958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8395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9.16元,减半收取计1989.58元,由何晏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