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8********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4民初2006号 |
案号 |
(2021)川0184执8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汤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20,780.05元、保险费2632.42元及违约金(以理赔款20,780.05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汤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