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4********0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04民初1127号
案号
(2021)豫0204执6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宋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截至2020年5月25日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44230.51元及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原、被告于2016年3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据实结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宋杰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律师费10096元。三、如被告宋杰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依法对被告宋杰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开封市重工路16号绿都上河城16号楼东2单元9层902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宋杰继续清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6元,保全费1219元,由被告宋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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