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81********31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民终4857号
案号
(2021)冀0404执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孔磊、牛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振涛装载机一辆(车架号为050706746);四、孔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振涛支付租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租金3000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孔磊、牛志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6000元向张振涛支付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案涉装载机返还之日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孔磊、牛志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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