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萧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81********2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214民初6446号、(2020)鲁0214民初6447号、(2020)鲁0214民
案号
(2021)鲁0214执1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聪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原告已经预缴66.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4.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苏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元(原告已经预缴462.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马新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原告已经预缴1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刘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1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元,(原告已经预缴566.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1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侯珍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6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元,(原告已经预缴733.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2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张来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2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8元(原告已经预缴1115.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3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王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1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原告已经预缴94.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5.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陈海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高良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8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原告已经预缴333.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10.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相世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8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付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3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原告已经预缴592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3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孙云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原告已经预缴1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原告已经预缴108.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5.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殷文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原告已经预缴212.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7.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毛仁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元(原告已经预缴421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1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梁振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8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原告已经预缴358.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10.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培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原告已经预缴1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朴生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原告已经预缴27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8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原告已经预缴358.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关海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原告已经预缴24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朴明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原告已经预缴27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10元),由被告负担。一、被告李自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044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4.5元,由被告李自成负担5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被告萧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527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1.5元,由被告萧燕负担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被告周忠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66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3.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3.5元,由被告周忠玉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被告魏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866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8.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6.5元,由被告魏磊负担5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被告万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8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万盼盼负担6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被告卢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101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4.5元,由被告卢国华负担5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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