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常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6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8民初5844号 |
案号 |
(2021)京0118执2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郭常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前焦家务金地发商店货款六十五元及利息(利息以六十五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北京前焦家务金地发商店已预交),由郭常江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四元(北京前焦家务金地发商店已预交),由北京前焦家务金地发商店负担一百九十四元(已交纳),由郭常江负担五十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