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42********16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242民初3618号
案号
(2021)渝0242执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一、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被告田永军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到期。二、被告田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借款本金 170787.9 元及截止 2017 年 11 月 30 日所欠利息及复利 3573.5 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 170787.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35%计算自 2017 年 12 月 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三、被告彭芳对被告田永军所欠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对登记号为(2013)抵押第 t2003 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被告田永军所有的 315 合同登记备案 2013 字第 0944 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在未被清偿的上述债务的范围内享有该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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