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4********1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4民初1175号 |
案号 |
(2021)川0184执7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与被告罗永刚、柳静、四川德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二、被告罗永刚、柳静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借款本金368,050.69元及截至2020年9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706.97元。从2020年9月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四川德洪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永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德洪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永刚追偿;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罗永刚、柳静共同负担,被告四川德洪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