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17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2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贷款本金76850.93元;二、被告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支付截止2020年7月28日的利息3015.19元、罚息7982.63元,共计10997.82元;三、被告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支付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6850.93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罚息利率每年1月1日调整,以上一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算;四、被告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支付律师费3953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8元,由被告蒋海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