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2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4民初530号 |
案号 |
(2021)冀0404执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乾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晓迪5279149.25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每三个月15万元即每月5万元计算);二、被告张建国、石华、田庆朝、郭伟娟、刘兴凯、石春燕、刘海国、付桂荣、张丽、刘兴刚、张忠义、杜雪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乾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0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乾德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国、石华、田庆朝、郭伟娟、刘兴凯、石春燕、刘海国、付桂荣、张丽、刘兴刚、张忠义、杜雪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