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3********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9刑初82号
案号
(2021)冀02执2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佳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 2024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钟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 2024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申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代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郑佳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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