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鑫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8********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2828民初1208号
案号
(2021)鄂2828执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吉斌、向鑫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柳祝波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4%以200000元为基数给柳祝波支付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2日的逾期利息2447元,以120000元为基数给原告柳祝波支付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1002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给原告柳祝波支付逾期利息至剩余借款100000元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柳祝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计1318元(原告柳祝波已预交),由被告徐吉斌、向鑫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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