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鑫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0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8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吉斌、向鑫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柳祝波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4%以200000元为基数给柳祝波支付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2日的逾期利息2447元,以120000元为基数给原告柳祝波支付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1002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给原告柳祝波支付逾期利息至剩余借款100000元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柳祝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计1318元(原告柳祝波已预交),由被告徐吉斌、向鑫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