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7********46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125民初3619号
案号
(2021)鄂1125执8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顿作荣借款260000元、利息30000元,共计2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柴军负担,于上述期限内付给原告顿作荣。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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