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0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125民初3158号 |
案号 |
(2021)鄂1125执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锐、朱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共计23776.8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抵押类)》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孙锐、朱丽萍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对被告孙锐、朱丽萍提供的抵押物鄂j28w99别克牌英朗1.5t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从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