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窦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2********0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21刑初132号 |
案号 |
(2021)辽0421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窦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3日已抵折,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