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0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21刑初132号
案号
(2021)辽0421执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窦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3日已抵折,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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