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5********1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09民初795号 |
案号 |
(2021)渝0109执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光前、胡张洋、张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尤娜借款本金5 125 640.98元。二、被告胡光前、胡张洋、张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尤娜支付以借款本金5 125 640.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尤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 800元,由被告胡光前、胡张洋、张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