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沙旭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501********5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431刑初134号
案号
(2021)陕0431执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陈琨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旭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沙旭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帅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罗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鹏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刘昕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八、已被侦查机关追缴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合法的物品予以发还。九、责令被告人黄旭光退缴非法所得7000元、沙旭辉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罗童退缴非法所得7500元、李鹏退缴非法所得216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十、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琨的非法所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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