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802民初3474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1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丰润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8666.46元及罚息、复利(其中718830.69元的罚息应自2020年6月21日起以其尚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应自2020年6月21日起以应付未付的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剩余789835.77元的罚息应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其尚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应自2020年3月21日起以应付未付的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复利202.79元、罚息19829.93元);二、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23号院9号楼西1单元6层11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901010995号)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74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珂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千宁街3号1号楼2单元8层080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010828号)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95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武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丰润广告有限公司、武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