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俊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2********8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3民终8566号 |
案号 |
(2021)豫0322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二、聂俊伟、张爱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应朝晖代偿款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109798元及因追偿支付的律师费15980元。三、聂俊安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保全费1150元,共计2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16元,均由聂俊伟、张爱利、聂俊安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