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俊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8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民终8566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二、聂俊伟、张爱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应朝晖代偿款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109798元及因追偿支付的律师费15980元。三、聂俊安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保全费1150元,共计2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16元,均由聂俊伟、张爱利、聂俊安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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