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8********1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4民再1号 |
案号 |
(2021)冀0404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7)冀0404民初9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本院(2017)冀0404民初9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原审被告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有权对原审被告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于邯郸县文苑路12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784号)、邯郸县文苑路14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785号)、邯郸县文苑路16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786号)、邯郸县文苑路18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787号)、邯郸县文苑路20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788号)、邯郸县文苑路44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669号)、邯郸县文苑路46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671号)、邯郸县文苑路48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673号)、邯郸县文苑路36号华信国际广场逸园2号楼201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703号)、邯郸县文苑路36号华信国际广场逸园2号楼203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706号)、邯郸县文苑路36号华信国际广场逸园2号楼204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707号)、邯郸县文苑路36号华信国际广场逸园4号楼203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732号)、邯郸县文苑路36号华信国际广场逸园4号楼204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733号)、邯郸县富华街38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90697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45406元,由原审被告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富信、付瑞华、王帅、马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