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盛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1********0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801民初1784号
案号
(2021)云2801执2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卢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截止至2020年2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9631.71元、利息28278.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18.18元,合计430028.44元,2020年2月1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卢盛涛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清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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