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3********3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01民初759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张正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叶顶鹏货款23635.00元及利息(以236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欠付货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叶顶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案件受理费395.00元,减半收取计197.50元,由被告张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