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3********3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民初759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张正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叶顶鹏货款23635.00元及利息(以236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欠付货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叶顶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案件受理费395.00元,减半收取计197.50元,由被告张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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