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民初289号 |
案号 |
(2019)冀04执1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44140560.24元及截止2018年7月17 日利息、罚息和复利167597.78 元,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2017年 6月29日合同编号为光邯借字20170018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予以计算;二、被告邯郸市威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江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复之兴汽配市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光、张桂英、李建飞、刘玉芹在各自《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有权对被告李建光抵押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 219 号 2308 号、2310 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光邯抵字20170014号、光邯抵字20170015号)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有权对被告任俊峰、杨清涛质押的呼伦贝尔市金广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合同》(光邯质字 20170018 号、光邯质字 20170019 号)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340元,由被告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威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聚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江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复之兴汽配市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光、张桂英、李建飞、刘玉芹、任俊峰、郝艳红、杨清涛、王爱红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时间 |
2019-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4执14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4576496.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少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1550410899G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兼庄段西侧(东环路路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