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健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2********7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5民初25381号
案号
(2021)粤0305执5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康健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158310 元、手续费11840. 16 元、利息 830. 62 元以及违约金 3016. 88 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提数日 2020 年 1 月 27 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依照前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截至提数日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所得金额);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1889. 98 元,由被告康健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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