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新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6********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34民初408号
案号
(2021)晋1034执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汾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新国、王元英所欠原告汾西县亿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元及至清偿日的利息,于2020年9月10日偿还20000元,剩余本息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被告韩新国、王元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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