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国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1********2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6刑初42号 |
案号 |
(2021)晋1026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俊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八百一十元。(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所判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俊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二十七元。(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所判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施国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八百二十三元。(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四、被告人施孝威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已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零三元。五、被告人梁震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已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六、责令七被告人共同退赔本案被害人周红礼人民币三十五万五千元。七、七被告人作案所使用的八部手机予以没收(陈俊胜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陈俊亨红色oppo手机一部、施国贤黑色oppo 手机一部、银白色honor手机一部、洪智豪黑色苹果手机一部、施孝威黑色honor手机一部、施智斌黑色苹果手机一部、梁震楠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十、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七万四千七百元及宝马轿车一辆,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周红礼损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