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南洋安达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14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4民初05466号 |
案号 |
(2019)沪0114执56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南洋安达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借款173,770元及利息4,645.34元; 二、被告大连南洋安达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63,4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8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5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8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7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8年4月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9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大连南洋安达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426.20元; 四、被告李清芬对被告大连南洋安达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清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南洋安达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沪0114执5691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884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清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31148943X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670号2层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