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22********1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282民初3348号
案号
(2019)浙0282执48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慈溪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慈溪市锦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 400 000元、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 000元;二、被告宁波环亚磁材有限公司、慈溪市奥罗拉制衣厂(普通合伙)、励福炯、陆婉冲、励陆嘉、陆建军、杜建萍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锦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锦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慈溪市锦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对被告慈溪市锦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慈工商抵登字[2016]第23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动产在本金2 200 000元及相应的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 829元,保全申请费 5 000元,合计诉讼费21 82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 000元,由被告慈溪市锦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环亚磁材有限公司、慈溪市奥罗拉制衣厂(普通合伙)、励福炯、陆婉冲、励陆嘉、陆建军、杜建萍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4 829元、保全申请费5 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时间
2019-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浙0282执4885号
立案日期
2019-10-08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88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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