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方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603刑初49号 |
案号 |
(2021)浙0603执2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刑初字第3104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钟方杰宣告缓刑的部分;二、被告人钟方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钟方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四十五万七千四百五十元,追缴后发还给林天祥人民币三十六万元、金宝城人民币六万八千元、方楠人民币一百六十六万零二百元、虞国炎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元、周建人民币十三万元、章飞帆人民币一百七十万五千七百五十元、叶建国人民币二十万八千元、夏鹏人民币三十万二千元、郦峰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楼义兴人民币二十六万四千元、陶国祥人民币六十六万九千五百元、徐明广人民币九十三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