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3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刑终18号 |
案号 |
(2021)冀0481执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艳宙、靳超的上诉,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艳宙、靳超、李红心的判决部分,即被告人王艳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靳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李红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对被告人李文林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龙江的判决部分,即被告人李龙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文林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李文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四、原审被告人李文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