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玉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6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06民初126号;(2020)豫03民终930号
案号
(2021)豫0306执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河南聪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3455573.59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鄢陵县海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谷金刚、王金锋、马玉龙、闫炎对前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鄢陵县海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谷金刚、王金锋、马玉龙、闫炎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河南聪鹏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94元,由被告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鄢陵县海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谷金刚、王金锋、马玉龙、闫炎共同负担40830元,原告河南聪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06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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