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襄阳鑫帝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0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60号 |
案号 |
(2015)鄂樊城执字第01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北永喆阿姆斯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鑫帝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襄阳鑫帝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永喆阿姆斯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41438.23元;三、被告襄阳鑫帝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永喆阿姆斯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模具押金130000元;四、驳回原告湖北永喆阿姆斯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3078元, 由被告襄阳鑫帝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财政预算外资金襄阳分户,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经办机构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11-10 |
发布时间 |
2017-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5)鄂樊城执字第01344号 |
立案日期 |
2015-11-10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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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胥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