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5********0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603民初219号 |
案号 |
(2021)浙0603执2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朱金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借款本金 3 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 2 0 2 0年 1 2月 2 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 8 0 2 6. 4 8元,自 2 0 2 0年 1 2月 2 9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复利以所欠的利息为计算基数,不含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二、万娟、朱晓迪对朱金海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朱正祥对朱金海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 4 5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金海追偿;四、方小倩对朱正祥上述第三项下的保证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朱金海、万娟、朱正祥、方小倩、朱晓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 9 2 1元,减半收取 2 9 6 1元,财产保全费 2 1 7 0元,合计 5 1 3 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负担 1元,朱金海、万娟、朱正祥、方小倩、朱晓迪负担 5 1 3 0元,朱金海、万娟、朱正祥、方小倩、朱晓迪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