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3********0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04民初621号
案号
(2021)豫0204执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冯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8697.6元、利息532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04.41元,消费手续费220.8元,以上共计35851.3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冯峰承担。(鉴于原告已垫付上述诉讼费用,待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偿还该诉讼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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