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49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25民初989号
案号
(2021)冀1125执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琦借款本金人民币2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48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年利率,自2019年4月2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玉丹、马旭光以安平县汉王府3号楼601的房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以位于正港路60号门店(海通宾馆门店1-2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琦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会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马旭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5084977336F
登记机关
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平县工业园东区正港路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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