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1********3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91民初849号
案号
(2021)赣0791执8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平、郭景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85300.17元;二、被告何平、郭景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支付贷记卡透支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共计27794.91元,并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合约约定利率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直至被告何平、郭景霞归还全部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元,由被告何平、郭景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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