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桂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2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1民初932号 |
案号 |
(2021)赣0721执恢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钜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49.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25日尚欠利息204874.64元,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11.418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赣州钜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有权以被告赣州钜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县区赣新大道269号房产[产权证号:赣(2016)赣县不动产权第00003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赣国用(2013)第1-184号;抵押权证号:赣(2016)赣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524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595.2万元内对上述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赣州德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叶常盛、吕桂香、吕德仁、刘新金对本判决第二项不足部分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30元,减半收取34215元,由被告赣州钜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