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华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26********0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甬宁商初字第02097号
案号
(2013)甬宁执民字第057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宁海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跃春应归还原告宁波恒正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本金317 731.6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垫付款本金317 731.62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8 000元,前述款项被告严跃春定于2013年12月10日前付清;二、被告宁海县跃华车辆部件厂、严海泽、严华仙、田海浓、陈亚红、童相奎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被告宁海县跃华车辆部件厂、严海泽、田海浓、陈亚红、童相奎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严跃春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3-12-10
发布时间
2015-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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