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华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6********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甬宁商初字第02097号 |
案号 |
(2013)甬宁执民字第05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宁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跃春应归还原告宁波恒正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本金317 731.6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垫付款本金317 731.62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8 000元,前述款项被告严跃春定于2013年12月10日前付清;二、被告宁海县跃华车辆部件厂、严海泽、严华仙、田海浓、陈亚红、童相奎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被告宁海县跃华车辆部件厂、严海泽、田海浓、陈亚红、童相奎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严跃春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3-12-10 |
发布时间 |
2015-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