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桂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3********57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823民初327号 |
案号 |
(2021)川0823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王桂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支付的借款本息2983.43元及利息,利息以2983.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计650.00元,由被告王桂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