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家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8民初1176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家云赔偿原告曾洲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伤后医疗费共计563010.53元;二、驳回原告曾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4元,本院决定免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