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22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322民初452号
案号
(2017)豫0322执1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原洛阳市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洪水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郭爱香连带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2%/月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爱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保全申请费4770元,共计:17070元,由原告负担2070元,二被告共同负担15000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方一并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时间
2018-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豫0322执1108号
立案日期
2017-10-16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150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春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27822074436
登记机关
孟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麻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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