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03********4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330民初69号
案号
(2021)陕0330执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李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凤县鹏程租赁厂清偿租金95.32元、违约金32元、损失费用1211.5元,共计1338.57元。二、由被告李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凤县鹏程租赁厂按照国标赔偿同类物:十字扣件41个、接头12个、万向12个、丝杠4个、1.5米钢管49根、螺帽132套、丝杠底座1个、丝杠丝圈1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县鹏程租赁厂承担10元,被告李强承担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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